2012年10月,召开煤矿机械化改造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煤矿机械化改造铺开后所取得的成效,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各煤矿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于2012年10月底前报市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013年3月底前)。
对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矿井,由煤矿企业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由市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推广。
要切实抓好“百色经验”的推广,鼓励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加强与区内其它煤矿企业的技术合作、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咨询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为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人才支撑。工信委、安监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好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自治区设立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安排5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根据年度投入计划分别按4:3:3的比例筹集。对列入自治区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矿井,自治区按不超过煤矿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械设备支出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各产煤县(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我市发展改革委和工信委要组织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有关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市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力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受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