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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九)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放射源安全等须经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等须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对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需要经质量技术监督许可后方可从事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农药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等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商务部门

  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对外贸易,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酒类、畜禽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教育部门

  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等须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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