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与运输等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城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流动经营或摆摊设点、无照经营业户牌匾清理、开设大排档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城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部门
负责对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采供血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餐饮服务、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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