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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查处范围: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查处重点:无证无照小煤矿等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采矿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涉危涉爆、涉及国家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作坊、食品黑加工点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公众聚集场所行为;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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