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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和领导班子的稳定,配齐配强市、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市、县政府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要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其纳入政府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据政策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可依法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市、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分掉。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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