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穗人发〔2005〕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见附件1,简称72号文)下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操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附件2)及《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3)发给你们,并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72号文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由原单位填写以上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依次报送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流动人员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三、相关规定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至72号文下发之日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流动人员,可由个人选择按照72号文执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一次性补贴资金注入个人帐户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并从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同时从72号文发文的次月起,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二)根据72号文规定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由财政安排但已由个人或单位缴交的费用,按72号文规定申请财政资金,并返还其个人或单位。
(三)72号文下发之前按照《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从1996年1月起执行的,仍维持原做法。
(四)各有关单位应在流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及时办理补建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申报审核。流动人员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附件:1.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略)
2.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
3.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
原人员类别
| 离开单位时间
| 离开原因
| 补建个人帐户
| 个人帐号一次性补贴
| 视同缴费年限
|
个人缴费部分
| 单位缴费部分
| 时间、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
机关公务员
|
1998.6.30前
| 调入企业
| 无
| 无
| 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98.7.1-2000.2.16
| 调入企业
| 个人支付
| 原单位支付
| 一、时间:从98年7月起(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二、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四、缴费比例:个人帐号中个人与单位的月缴费比例如下:
时间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98.7-99.6 6% 5%
99.7-00.6 5% 6%
00.7-01.6 4% 7%
01.7以后 3% 8%
| 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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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17以后
| 调入或辞职进入企业
| 个人支付
| 原单位支付
| 计算办法: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注:
1.机关工作年限是指在机关工作的时间(军队转业干部含在军队担任干部的时间),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2.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
其中
| 2001.6.8以后
| 符合穗办〔2001〕15号文离开机关进入企业
| 原单位支付
| 原单位支付
|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内且非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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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6.30前
| 调入企业
| 无
| 无
| 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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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单位按照穗人发〔2004〕30号实施人员聘用制前
| 调入企业
| 个人支付
| 原单位支付
| 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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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穗人发〔2004〕30号实施人员聘用制后
| 一、首聘时:在编职工
1.职工不签聘用合同→流动期满→不签合同→视为辞职
2.未被聘用→待岗期满→终止聘用关系
| 原单位支付
| 原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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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聘后:
1.在编职工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签→进入企业
2.《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的单位方解聘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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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以外,其他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进入企业
| 个人支付
| 原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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