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2005学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及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穗外专〔2005〕27号)
各有关院校、培训机构: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并对所有获得聘请资格证的单位进行年检。广州市属院校、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市2004-2005学年度(培训机构为2005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及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提交全面的自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
(二)本单位外专、外教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专职人员配备与工作情况;
(三)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及针对不安全因素的相关防范措施;
(四)执行合同(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工资标准)以及合同附件的情况;
(五)在处理与外专、外教的合同纠纷中,是否依法管理,有哪些典型事例,吸取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六)主要聘请成果及经验。
二、各单位在自查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登录与汇总工作,利用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导出并上报信息。该软件及其操作指南可从广州人事网www.gzpi.gov.cn、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网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中下载。
三、我局将根据各单位2004-2005学年度开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及管理信息,结合抽查情况,对各单位提出准予注册、暂缓注册、注销聘请资格、吊销聘请资格的初审意见。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四、请各单位于1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A4纸打印2份,并附软盘)和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信息(软盘方式)以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证书》(该证书已交市教育局保存的无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