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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2006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2006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外专〔2005〕22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06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都必须在2005年底完成计划申报工作。凡未经立项审批列入国家、省和市派出计划的非专业性培训团组,我局和市外事办公室将不受理其出访报批。

  (二)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继续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和专业技术类项目;加大对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培训项目。

  (三)应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筹措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四)培训地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

  (五)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六)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出国(境)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他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

  (七)根据外专发〔1993〕314号文规定,到国外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欧共体的国家除外)。

  (八)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一般应选用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除此之外,也可选用国际上对口的著名大公司、著名的科研机构、著名大学。非上述培训渠道须补充培训机构的说明以及其简介、资历等材料。

  (九)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境)外技术类培训不需申报立项审批。

  (十)200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已经执行完毕的单位必须同时报送全年培训总结一份,培训总结将与明年的立项审批挂钩。

  (十一)我局将从拟申报国家经费资助的项目中,优先推荐中长期培训、人数达10人以上的技术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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