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我市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穗才培[20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粤人培〔1998〕29号)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是《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四类培训之一。通过培训,提高晋升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行政决策水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国家公务员,为我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二、培训对象、分工和安排
(一)培训对象:我市国家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机构改革后任科级职务的,且属1999年1月1日以来晋升为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正、副主任科员的人员都须参加培训。
上述人员中凡此期间参加过组织部门在各级党校举办的二个月以上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学习的可免予培训。
(二)培训分工:市直单位的应受训人员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各区、县级市的应受训人员由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培训。具体培训事宜待各区、县级市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再作安排。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可委托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培训。
(三)培训安排: 1999年1月1日以来晋升的科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从2001年11月开始,要求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一般安排在到职前进行,如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三、培训内容、方法和时间
(一)培训基本内容:
1.科级公务员的职能、特点、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