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15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二十四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六十号)的规定,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的运作机制。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因职业病伤害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从2005年3月起,有计划地组织在本市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参保单位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职工,进行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一)检查对象。
凡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纳入本次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二)检查内容。
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和卫生部《关于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与必检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检查方法。
1、申请。符合本通知“检查对象”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附件1);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件2);
(3)日常监测检测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书)(附件3);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职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