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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等器官疾病及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4.因外伤或疾病致轻度智能减退者。
  5.各型肺结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痰菌阳性持续化疗两年以上仍不转阴者;
  (2)合并有轻度肺气肿者;
  (3)气管轻度移位或胸膜粘连致肺功能轻度障碍者;
  (4)病变面积综合占一侧肺野者;
  (5)肺功能轻度障碍、呼吸困难3级者。
  6.脊柱不稳定性损伤和椎体压缩1/3以上的骨折,并节突骨折,第4、5腰椎的椎板骨折包括椎弓根断裂和脊柱的骨折脱位,不能恢复,遗有畸形,影响活动或长期腰痛,经治疗不愈者。
  7.腹部手术后,遗留症状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8.各种原因所致肠梗阻,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主缓解者。
  9.肝硬化代偿期。
  10.陈旧性心肌梗塞无症状者。
  11.脑血管意外后肌力恢复接近正常者。
  12.冠心病伴有偶发典型心绞痛发作者。
  13.肾下垂经常腰痛,经治疗后仍有血尿、感染、结石、积水等并发症者。
  14.瓣膜脱垂综合征症状明显者。
  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
  16.甲状腺功能亢进中毒症状明显者。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功能不全级别处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0.3,或视野≥64%(或半径≤40°)者。
  21.双耳听力损失≥71dBHL者。
  22.颅脑外伤,颅内占位性病变或脑血管病术后遗有一侧面神经全瘫者。
  23.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症状较严重,影响工作能力者。
  24.一大关节置换或骨段切除重建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八级:
  1.慢性支气管炎引起轻度呼吸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者。
  2.肺叶切除或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轻度损害者。
  3.各型肝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或肝功能反复异常无肝硬化表现者。
  4.华支睾吸虫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如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胆囊炎、总胆管阴塞、胰管炎、胰腺等,则按合并症标准处理。
  5.慢性胆、胰疾患发作较频,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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