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33.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者。
  34.舌缺损<舌的2/3>1/3者。
  35.由口腔颌面部疾病或外伤引起的开口困难,张口度不超过1厘米,持续一年以上者。
  36.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临床症状严重,反复发作而明显影响机体功能者。
  3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者。
  3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者。
  六、具有下列条件这一者为六级:
  1.面部轻度毁容。
  2.癫痫中度者。
  3.震颤麻痹有单肢或一侧肢体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轻度运动障碍者。
  4.各种精神病,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支气管扩张、哮喘、肺气肿等胸部疾病,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呼吸困难3级者。
  6.创伤后继发较严重的缺血性挛缩或主要血管、神经损伤后遗有肢体局部循环功能不全和神经功能障碍者。
  7.膈疝、贲门失弛缓症等,手术后仍遗留轻度呼吸和消化功能障碍者。
  8.双侧多发肾结石,或泌尿系多发结石,经治疗仍反复有血尿,感染等症状但尚未出现尿毒症者。
  9.单侧肾无功能或经手术切除(包括先天性缺如),而对侧肾虽有疾患,但总肾功能基本正常。
  10.一侧肾结核无功能或经切除后,对侧肾轻度积水,总肾功能基本正常者。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者。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者。
  13.各眼矫正视力均≤0.2或视野≤48%(或半径≤30°)者。
  14.双耳听力损失≥81dBHL者。
  15.美尼尔氏病反复发作,伴双耳重度耳聋者。
  16.糖尿病临床症状明显和/或反复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17.痛风经常出现肾绞痛、高血压者。
  18.多襄肾经常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
  19.慢性肾炎,临床症状明显,反复晨尿蛋白(+++)者或有红、白细胞(++)者。
  20.由疾病或外伤引起持续一年以上不能恢复的完全性面瘫者。
  21.由病症或外伤所致的颌面部组织器官的严重畸形或缺损,并引起明显的咀嚼、语言或吞咽障碍者(先天性面裂除外)。
  22.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4cm以上,并有明显肢体畸形,部分功能障碍者。
  23.妇科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需经常治疗者。
  24.进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病)损害心脏,心、肾功能轻度损害者。
  25.双侧卵巢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七级:
  1.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出现肾功能障碍,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