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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轻度失语者;
  (3)轻度精神异常或智力障碍者。
  11.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一至两个肢体轻度瘫痪,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
  (2)视神经受损害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或眼球运动神经或延髓神经损害者;
  (3)发作性眩晕或伴有眼球震颤者;
  (4)频发局限性肢体不自主运动,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2.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大小便功能障碍者。
  13.眼肌型重症肌无力,或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效果较好,病情稳定者。
  14.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经治疗后一个肢体肌力基本保持四级,活动不便者。
  15.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四级者。
  16.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17.各种重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有改善,但仍间歇发作,或遗有智能减退,缺乏社交能力,生活一般可自理,能从事简单工作者。
  18.颅脑外伤、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轻度精神障碍或智能缺损;
  (2)遗留眼科疾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部分性失语影响语言交通;
  (4)一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
  (5)轻度大小便障碍;
  (6)一侧眼球运动障碍引起复视。
  19.因外伤或肺部疾患而行肺修补术或肺段、肺叶切除、胸廓成形术后以及纵膈良性肿瘤切除等胸部手术手,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者;或一侧全肺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中度损伤者。
  21.因泌尿系疾病行尿流改道或尿失禁者。
  22.神经原性膀胱,残留尿60ml以上,两肾中度积水者。
  23.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者。
  24.因肾脏疾患或肾动脉狭窄所引起的Ⅱ期高血压病经治疗无效者。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8.各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
  2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者。
  30.一侧前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31.鼻咽癌放疗后张口困难Ⅱ°(相当于1.7cm)。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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