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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5.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6.震颤麻痹有一侧肢体较严重震颤和强直,运动功能明显障碍尚能独立行动者。
  7.癫痫重度,伴有智力或运动障碍者。
  8.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9.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萎缩性肌强直等)有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10.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毫升以上者。
  11.因肺结核行肺叶或全肺切除手术,痰结核菌持续阳性,反复小量咯血,或经常有低热、盗汁等中毒症状者。
  12.肺内除结核病变外,有广泛胸膜粘连,致慢性呼吸功能不全者。
  13.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明显肺气肿或早期肺心病者。
  14.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糖尿病两年未愈者。
  15.肺、胸膜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遗有严重胸廓变形,或遗有广泛胸膜增厚粘连,呼吸困难3级者。
  16.肾上腺疾患,经治疗后症状不缓解或复发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者。
  19.各眼矫正视力均<0.1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2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或张口困难Ⅲ。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质饮食者。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3.舌缺损>全舌的2/3者。
  2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膀胱造瘘者。
  25.各种代膀胱手术,腹部人工肛门者。
  26.类风湿性关节炎反复发作,多个大半节严重受累、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级:
  1.面部中度毁容者。
  2.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或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工心律失常,冠心病件有频发典型心绞痛;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3.高血压病Ⅱ期,经系统治疗未能改善、血压经常在≥180/115mmHg者。
  4.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
  5.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6.肝切除2/3或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者。
  7.肝硬化失代偿期,出现腹水、浮肿、脾功能亢进,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8.胆道损伤致中道肝功能损害者。
  9.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临床治愈者。
  10.急性脑血管病经半年以上治疗,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仍有活动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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