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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遗有眼科疾患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脑脊髓肿瘤术后确诊为胶质瘤(病理分级Ⅲ~Ⅳ级)或其他恶性肿瘤遗有神经系统局灶损害症状者。
  11.震颤麻痹有四肢明显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行动不便者。
  12.重症肺结核合并或反复出现自发性气胸者。
  13.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重症糖尿病,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4.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骨一关节、肾、腹膜、脑膜等)病变活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5.胃、肠、肝、胆、胰、脾等腹部疾病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贫血,消化吸收障碍,胃肠瘘;胆道手术后,反复出现发热、黄疸,并有肝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者。
  16.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大部分切除后,出现严重消化及营养障碍者。
  17.各种良性肿瘤,如肝胰巨大襄肿,腹膜后巨大神经纤维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而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18.甲状腺疾患,经手术治疗出现严重并发症,仍需进行永久性治疗者,或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而长期出现手足搐搦者。
  19.因病、伤或肿瘤而行一侧全肺切除或肺叶切除后,遗有胸膜增厚并有广泛粘连,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者。
  20.各种原因所致食道狭窄(以X光片为依据),不能手术治疗或无效而需进全流饮食,或仅可行营养性造瘘术者。
  21.双侧肾结核经治疗仍有明显肾功能障碍;一侧肾结核对侧严重肾盂积水或合并挛缩膀胱者。
  22.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良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2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4.各眼矫正视力均<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6.喉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只能呼吸不能发音者。
  27.由于恶性肿瘤行上颌骨切除术,并一侧眼球摘除术者。
  28.由于恶性肿瘤而致永久不能拨除气管套管者。
  2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经矫治无效者。
  3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经矫治无效者。
  31.脑垂体疾患、严重席汉氏综合症经治疗无效并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
  1.面部重度毁容者。
  2.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经系统治疗无效者。
  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上述器官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经反复治疗难以治愈,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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