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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9.肺结核致肺内高度纤维化,引起气管移位并严重肺功能障碍者。
  10.胃、肠、肝、胆、胰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严重并发症,如胆瘘、胰痿、高位小肠瘘、短路综合症、反复消化道出血等所致进行性贫血;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营养障碍或出现恶液质;并发肝性脑病者。
  11.全胰切除或全胰切除并行胰腺移植术后。
  12.食道、气管、肺、纵膈、贲门、胃底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食道瘘、支气管胸膜瘘,呼吸困难3级,并出现恶液质者。
  13.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仍有呼吸困难者。
  1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障碍,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15.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等后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经常在四级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0)者。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心功能和肝功能明显损害者。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
  1.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及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三级)者;或经常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后心脏扩大,心功能Ⅱ能以上者,和/或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和/或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和/或严重劳动性和自发性心绞痛反复发作者。
  2.重性精神病,经五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有明显精神症状和精神衰退或痴呆,但生活在督促下尚可自理者。
  3.高血压病Ⅲ期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严重器质性改变及代尝功能失调者。
  4.肝硬化失代偿,出现顽固性腹水,浮肿或曾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治疗无改善者。
  5.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6.急性慢性各型白血病或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7.遗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经积极治疗无效的其他内科疾病患者。
  8.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2)严重共济失调,尚能勉强独立行动者。
  9.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2)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10.颅脑外伤或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遗有明显精神症状或痴呆但生活仍可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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