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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7〕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本市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以及病休职工的鉴定管理工作,保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深入健康地发展,现将《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五、六、七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八、九、十级为轻度残疾。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其在职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需进行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时,原则上按本标准执行;对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本标准无相应条款,可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简称“国家评残标准”,GB/T16180-1996)和《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穗劳鉴字〔1993〕第3号)评定。
  四、本标准有关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参照国家评残标准和本市工伤评残标准。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伴有重度疾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3.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4.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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