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和《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本局定于2005年1月至4月,开展2004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本局核定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均需进行年检。
二、年检办法
(一)清楚准确填写《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机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到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三元里大道1278号)办理;
(四)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三、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
(二)2004年年度工作总结;
(三)现有从业人员的《花名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4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五)《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