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坚持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要根据市制订的就业工作目标,重点做好“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的日常就业援助工作。各区(县级市)要根据辖内人员的具体就业情况,继续开创个性化就业援助项目,依托社区,对重点援助对象实行“一帮一”跟踪服务。当前,全市重点推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创业上岗扶持一条龙服务”、“本市人员订单式培训就业”、“贫困失地农民家庭劳动力培训就业”等援助项目。
3、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1)完善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制度,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制订与服务绩效挂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根据全市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增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助新项目,用于鼓励开展相应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资助管理模式,使用统一的操作平台。
(2)建立长效的就业服务经费投入机制。按照中发〔2002〕12号、粤办发〔2004〕6号和穗办〔2004〕5号文的规定,2005年底前,争取将就业服务经费按原定项目足额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从2006年起,将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并逐年加大投入。
4、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1)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市及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成立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指导辖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新三化”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达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有步骤、有考核的“五有”要求。
(2)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完成全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按照粤办发〔2004〕6号、穗办〔2004〕5号文的规定,区(县级市)以上政府要全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解决机构建设的瓶颈问题。二是2005年底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规范建设暂行规范》,实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八统一”(即: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人员配备标准)。三是制订全市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立管理和资助制度,将就业服务体系延伸至村(居委会),建立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快建立市、区(县级市)、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四级”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四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整合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和劳动力市场中心等就业服务机构,发挥就业服务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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