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穗就〔2005〕8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穗就〔2005〕5号文有关精神,我办对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反映。
一、各社区组织单位在收到社保补贴资金后,应按时向地税征收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其余补贴项目按季申报。
三、按季申报的补贴项目,各区就业办具体按以下两个时间段上报申请资料:
(一)季后第1个月25日前上报:
1、职业培训补贴;
2、技能鉴定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4、回收《失业证》补贴;
5、社区就业服务补贴(安置费)。
(二)季后第2个月20日前上报:
1、招用单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四、岗位补贴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上。在信息系统网上,“社区岗位补贴”每月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在符合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补贴;“招用工岗位补贴”按季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在符合条件的次季开始享受补贴。
五、对于在省投保的申请单位,各级就业办必须认真核查其投保险种及人员名册。
六、刑释解教人员的身份证明统一以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
七、各申请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对于超过补办申报期限申报的,不再给予补办。
八、各区就业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工作,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本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