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5〕1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本市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和《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本局定于2006年1月至4月,开展2005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领取《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二、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见附件1);
2、2005年度工作总结;
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非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见附件2);
2、2005年度工作总结;
3、员工花名册(见附件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5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还应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受查处机构还应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结案材料。
三、年检办法
(一)填写《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其中,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年检意见;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