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约须经毕业学校同意,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初审;
(三)解约少民计划研究生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四)省教育厅批准解约;
(五)在职少民计划研究生须向所在单位提出解约申请,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并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 培养成本和违约金的缴纳
(一)申请解约的少民计划研究生,非在职的须交纳培养成本费即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和违约金(培养成本费的50%),在职的须交纳培养成本即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和违约金(培养成本费的50%)。
(二)申请办理解约手续的少民计划研究生,须按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提出的意见足额交纳费用后方能得到省教育厅的解约批准。
(三)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培养成本费和违约金,按规定上缴省财政。
(四)在职少民计划研究生解约须向所在单位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第六条 培养学校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经少民计划研究生本人申请,发放限于吉林省境内就业的就业协议书;
(二)少民计划研究生毕业时,非在职的其档案和派遣手续开(邮)至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职的其档案和其他材料邮至所在单位;
(三)少民计划研究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等交由本人保管;
(四)向已解约的少民计划研究生发放统招生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的派遣手续;
(五)少民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学校安排(推荐)短期出国学习或工作应征得吉林省教育厅同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毕业生解约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片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基础强化学校及入学时间
|
| 研究生就读学校
|
| 所 学 专 业
|
|
毕业时间
|
| 最后学历及学位
|
| 入学前
户籍地
|
|
申请解约 理 由
| 申请解约人签字: 年 月 日
|
毕业学校 意 见
|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意见
| 应缴费用:培养成本 万元,违约金 万元,共计: 万元
实际缴费额: 万元。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票据(复印件)附此表后。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省教育厅主
管领导意见
|
主管厅长(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