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教民字[2011]9号)
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使吉林省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本人、培养学校、所在单位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等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履行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学位研究生定向协议书约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民族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以下简称少民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08〕8号)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吉林省教育厅签署定向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本人、培养学校和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少民计划研究生由于各种原因欲到省外就业的须办理解约手续,除经省教育厅认定不以违约论处外,均须交纳培养成本费和违约金。
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限于5个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和贵州省)工作和被国内外高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少民计划研究生,经省教育厅认定后,可以办理解约手续,免收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第四条 解约手续办理流程
(一)由少民计划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毕业生解约审批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