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各级畜牧部门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三是整顿和规范水产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水产养殖场(户)规范用药行为,促进健康养殖。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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