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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申请暂停参加失业保险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申请暂停参加失业保险的复函
(穗劳社办函〔2004〕238号)


中国海员广州疗养院:
  你院《关于我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申请暂停购买“失业保险”的报告》(穗海疗行〔2004〕28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你单位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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