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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年审。
  (四)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五)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点及时间
  (一)送审地点: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 电话:83304168);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电话:87656739)。
  (二)送审时间:
  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编号尾数为:
  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
  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
  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
  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
  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
  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新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请于当年2月至7月期间办理。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检资料
  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
  4、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
  5、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6、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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