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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8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现对《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有关条款作了修改,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编号:
  广 州 市 职 工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               
  职  工(乙方):               
  身 份 证 号 码 :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书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其类别(管理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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