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78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