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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劳社函〔2004〕639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2003年7月,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资助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3〕11号)明确了市财政资助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有关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市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资助的截止时间,以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月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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