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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问题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4〕58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请示》(穗社保中报〔2004〕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文)“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的规定,我们认为:凡属企业要求为其死亡的退休人员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应控制在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范围,并提供退休人员劳动保险登记卡资料(或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的凭证为旁证)等证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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