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
(穗劳社养〔2004〕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商广州警备区政治部、后勤部、广州市民政局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随军后未能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凭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及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在原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随后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转入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未就业随军配偶所在单位凭有关参保资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同意接收函,随后携带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填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二、关于医疗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就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转入本市。未就业随军配偶所在单位凭有关参保资料及《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手续后,再携带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广州市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登记表》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转入手续。
三、关于失业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在随军期间有工作并参加失业保险,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在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