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办函〔2004〕1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4年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含工资包干,以下简称为“工效挂钩”)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仍按穗府〔1996〕51号、穗企工改字〔1996〕01号、穗企工改字〔1996〕05号及穗劳社工〔2002〕4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2003年因受“非典”影响而调整了效益指标的企业,核定2004年方案的效益指标时,应以2003年调整后的效益数作为去年的实际完成数核定。
三、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国有独资),并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执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
四、各企业须将下述材料于8月31日前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挂钩方案加具意见后,于9月30日前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