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凭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办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
(二)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持有关资料,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后到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登记报到,并缴纳退休职工退管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特殊退休职工的移交程序:
特殊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退休职工。
(一)企业移交特殊退休职工时,应专题如实报告区退管机构。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退回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企业(或投资主体)移交特殊人员,按规定一次性向区退管机构缴纳每人12万元安置费。
特殊退休职工在2000年底前已移交社会化管理而未缴纳安置费的,企业或投资主体应予补缴。
(三)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填报书面申请表,经区退管机构批准后可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
第十六条 企业退休职工中有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企业须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市总工会缴纳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由企业负责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区退管机构缴交退管资金(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以上标准个人缴交)。
第十八条 区退管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照《广州市退休职工活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每月5日前将会计报表报市退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退管资金由区财政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