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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区、街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地。采取街道自筹一点、区财政支持一点,发动社会捐赠一点的办法,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第五章 移交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

  (二)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企业投资主体批准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

  (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十二条 企业移交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程序:

  (一)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以下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并做好移交前期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职工的稳定。

  2.企业与退休职工明确移交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保留或一次性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

  3.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及其它补偿费用等,必须在移交前付清。

  (二)企业核准移交退休职工的人数、费用,按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花名册》、《退休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如属关闭、破产企业,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的批件,报经市、区退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企业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企业到职工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签订《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按每人3000元标准缴纳退休职工退管资金。

  (五)企业移交退休职工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退管机构负责管理。退休职工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移交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移交程序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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