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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退休职工享有参加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四)退休职工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五)退休职工因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特殊困难,享有政府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六)退休职工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七)退休职工有向退管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

  (八)退休职工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退管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退休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退休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退管机构反映,不得聚众滋事。

  (二)退休职工应主动协助退管机构,开展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退休职工要定期到退管机构报到;退休后移居市外、境外的人员,须定期向退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四)退休职工应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退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区、街道分别设立退管机构。区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所;居委会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站,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市退管机构按市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22名专职公务人员,由市财政全额拨款。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区退管机构按市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3-7名专职公务人员,由区财政全额拨款。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退管机构在未明确编制之前,可按本街道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的数量暂时聘用2-3名工作人员,其工资从退管活动资金中列支。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区退管机构统一管理,负责对辖内退休职工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居委会退管服务站在未设置专职人员之前,由居委会协助街道退管机构实施各项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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