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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退管字〔2001〕4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0月31日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是将企业的退休职工(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区、街设立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承接,把退休职工由企业管理转为按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管理。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由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休职工管理机构是指市、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街道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退管机构)。

第二章 退休职工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退休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发或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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