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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1日起,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始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但目前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一次住院期间不能连续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设定为出院结算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只能记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费用。为使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和实施后新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参保病人能够正常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办理结算,我中心拟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综合信息科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在职参保人从正常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参保人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情况下,均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退休参保人,同时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二、操作指引
  (一)退休参保病人。从2月1日起,所有退休参保病人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按以下流程办理分段结算:
  1.在医院HIS系统办理中途结算。将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在2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并办理出院日期为1月31日的出院登记及结算;
  2.以2月1日为入院日期,录入与1月31日的出院诊断相同的入院诊断,为其在pj3系统上再次办理入院登记,但不办理二次返院申请,再把2月1日至正式出院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再次以实际出院日期办理出院登记及结算。
  (二)在职参保病人。从3月1日起,将有已经参保缴费的在职参保病人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1.在院或出院时,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查询参保病人的参保及缴费信息。
  具体操作:医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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