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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

  (一)专家库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二)专家库成员按以下程序确定:
  1、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制《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见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下统称“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向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公布。
  3、专家库成员的退出或增补等变更工作,于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末办理一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按照本条第1、2点规定办理。
  (三)专家库成员应当服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调研、论证、评审和鉴定等活动。
  (四)专家库成员的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平原则。除指定专家参与的活动外,其他有关活动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
  2、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利益的活动,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社会保险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从事专业

种类

学历及

学位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称

任现职称
  时间

任现职科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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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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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医院名称(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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