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5〕2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有关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4〕50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的职责
(一)为制定本市社会保险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与医、药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诊疗方案及相关检查、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技术性评判意见。
(三)对本市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诊断和技术性鉴定意见。
(四)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发生的诊疗、收费及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技术性意见。
二、专家库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任职于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属编制内(在职)的医(药)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满4年以上。
三、专家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