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填报大额医疗费用病案资料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4号)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从2004年3月起,分批组织医疗专家对2003社保年度单次(住院或疗程)定额结算费用超过本院年度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4倍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为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反映实际情况,请贵院配合以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本院2004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单次(住院或疗程)定额结算费用超过本院年度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4倍的参保病人的住院病案资料的电子文档,于2004年8月4日(星期三)前报送本中心(梅东路28号)1103室或发电子邮件到医保中心邮箱(ybcenter@gzlabour.gov.cn)。报送文档的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