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填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资料的通知
(穗劳社办函〔2007〕124号)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根据《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实际,本局拟重新核定社会保险医(药)专家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专家申报范围
(一)任职于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属编制内(在职)的医(药)专家;
(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满4年以上;
(三)符合《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药)专家申报办法
(一)按要求如实填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gzlabou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