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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类别。
  第七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实行分级负责。
  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九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附录1),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十条 年检前,水电站运行单位要对水电站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水电站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时,应同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受委托单位对打分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库容在10万方以上或者坝高在15米以上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并按鉴定或技术认定结果进行打分,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认定的,大坝安全管理视为不合格;库容在10万方以下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的年检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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