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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7日)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电〔2008〕1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安监局,电力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提高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 年检管理

  第五条 运行25年以下的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每二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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