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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实施步骤

  2012年8月底前,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定额标准》等文件,指导和推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2012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全面落实管护主体,配备专职管护人员,明确责任,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并予公布。

  2)落实管护经费:2012年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研究出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县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并制定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维护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申请主体、使用程序和监管,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完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3)开展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2012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1~2个县(市、区)或3~5个乡(镇)作为试点,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2013年3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总结经验,有序推开,9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目标任务

  1)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完善县域内流域(区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结合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各地根据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特点进行定编定岗,充实基层水利员队伍,县级统筹解决基层水利员编制,县级财政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首席水利员推选活动,改革期内在全省选拔100名左右首席水利员。开展基层水利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改善基层水利机构服务条件。

  2)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负责村级涉水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村级水利(水务)员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充分听取和吸纳乡、村的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村级水利(水务)员由村委会报经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鼓励和引导各地以灌区、圩区、行政村或若干受益村等为单元组建农村水利会等自治水利组织,承担村级涉水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分期分批开展村级水利(水务)员的业务培训,适应农村水利发展的要求。

  3)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全面落实基层防汛防台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乡(镇)、街道防汛防台行政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乡镇(街道)设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与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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