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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每个设区市成立(认定)至少1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选取1个县(市、区)进行管养分离试点,推行专业化管理。

  3)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两项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大中型水利工程“两项经费”足额到位,公益性(含准公益性)工程维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维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

  4)进一步完善工程安全管理检查、评估、考核等制度和办法,推进规范化管理,在全省创建2~3个国家或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2、实施步骤

  水利厅研究制定《浙江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管理机构:2012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完善辖区内集中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落实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及重要堤塘工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组织实施;2013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明确辖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

  2)推广管养分离:2012年下半年开始,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2013年上半年,水利厅开始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格审核工作,6月底前各设区市至少成立或认定1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物业管理。

  2012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至少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推行管养分离;2013年9月底前,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报水利厅。

  3)落实“两项经费”:2012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设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2013年1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对上年度各地“两项经费”落实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对年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健全规章制度:2012年6月底前,省水利厅制定《堤塘工程安全评估办法(技术导则)》,建立完善大中型水库年度检查制度;2013年底前制定《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完善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的3月底完成水利工程管理年度考核,结合考核情况,推荐1~2家(水库、水闸、堤塘)管理单位参评国家或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三)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目标任务

  1)全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责任,配备必要的专职管护人员。

  2)各级政府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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