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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6〕7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006年8月1日起销售机动车(不包括旧机动车),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各征收局要认真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辅导、及技术支持,请各征收局及时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要确保相关纳税人顺利使用该开票软件进行开票。
  三、请各征收局速到市局票证中心领取省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及时发售给相关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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