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于异议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处理建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省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