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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办法规定的推荐人申报。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推荐人: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

  (三)中直驻本省各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限定的名额范围内,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人对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他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当年申报奖励或者与申报奖励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学科(专业)在省内外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通过初审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并提出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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