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和省技术发明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