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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五类:

  (一)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注重转化、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主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种类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活动,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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